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流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可在处理报废车的时候,车主不可随意的注销或者丢掉车辆的一些重要信息,应及时应提出相关的报废申请,之后可根据报废车辆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到当地的金属回收地区办理相关的证明。
同时车主可凭借着相关的证明材料、行驶证、车牌照等到车当地的车管所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才能符合报废的合理规定,同时将此回收证明上交到交管局,之后通过办理相关的车辆行驶的事宜,再进行缴费。
同时报废汽车的回收单位不可对回收的车辆进行拆解、改装或者拼装等,同时也不能以个人或者单位的名义私自倒卖车辆,也不可将报废的汽车进行出售,应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注册相关的事宜后再进行解决处理。

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